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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跳舞谈球吧体育“下腰”引发截瘫之祸法院这样判

  谈球吧体育2020年夏天,7岁的小女孩玲玲在一家舞蹈学校上舞蹈课。在练习下腰动作时,玲玲不慎摔倒,疼得哇哇大哭,随后她感觉到双腿麻木、无力。

  休息10分钟后,玲玲的症状没有好转,舞蹈老师赶紧联系玲玲的父母,一起将她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后告诉玲玲的父母,孩子脊椎受损,将面临终身双下肢截瘫。

  玲玲父母欲哭无泪,两人工资收入并不高。孩子住院50多天,花了8万多元,后续巨额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高昂,他们找到舞蹈学校要求相应赔偿。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巨大分歧,玲玲父母以玲玲的名义将舞蹈学校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00余万元。

  因没有监控录像,法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玲玲的伤情进行鉴定,得出结论:玲玲的脊椎损伤与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庭上,玲玲的父母还拿出了孩子出事时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还原了孩子受伤的场景。此外,法官依法专门询问了任课老师,仔细了解事发时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玲玲受伤时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舞蹈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学内容和安全预防措施。对于玲玲的受伤,舞蹈学校未尽到该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玲玲的父母对孩子的身体状况未能及时关注,也未认识到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法院认定玲玲及其父母自行承担20%的损失。

  经核算,玲玲“下腰瘫”的损失合计140万元,舞蹈学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应当赔偿112万元,扣减舞蹈学校已经支付的部分赔偿款,舞蹈学校还应赔偿108万元。

  武汉经开区法院提醒,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完备的防范未成年人在培训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机制,履行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义务,尤其是舞蹈培训机构应对老师进行急救等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另外,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应根据孩子的自身条件审慎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循序渐进地进行培养,谈球吧体育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武汉经开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构成。儿童“下腰瘫”,舞蹈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舞蹈机构和儿童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通过司法鉴定、监控录像均可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在儿童“下腰瘫”案件中,这些都可以成为证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同时,舞蹈老师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舞蹈机构是否有营业资质,其他家长、学生的证人证言也能证明舞蹈机构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这两个法条,我们要注意到针对孩子年龄大小,法律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法官介绍,8周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做了更高程度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下腰瘫”,受伤儿童一方和舞蹈机构要分别举证对方是否存在过错,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赔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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